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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性侵13岁少女获刑11年 法院首度判赔“心理康复费”

时间:2017-11-30    点击: 次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原标题:六旬老汉性侵13岁少女获刑11年 法院首度判赔“心理康复费”)

    13岁的英英(化名)在离家出走的48小时内遭遇陌生六旬男子的多次侵害,男子却坚称双方的性行为是自愿发生,并称认不出对方是未成年人。

    11月2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儿童性侵案并于近日宣判,判赔的直接经济损失项目中首次包含3000元的心理康复费用,这在此前全国的公开案例中是从未有过的。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赔偿因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这意味着附带民事诉讼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多位受访者告诉记者,在儿童性侵案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远大于物质损失,却面临赔偿难的局面。此外,家长很少主动为孩子寻求心理康复。

    有学者认为,心理康复费用是一种变通性的方案,但本质上已经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少女带着小狗离家出走

48小时内被多次侵害至怀孕

    2017年4月4日晚,13岁的英英因为父亲阻挠其玩手机,和父亲发生争吵后赌气,抱着家里的小狗偷偷离家出走。

    离家后,英英漫无目的地行走,直到当晚23时左右,在靠近火车北站的街道,对面来了一个骑电瓶车的大爷,63岁的史某。据英英的笔录,对方将车停在自己身旁,并问她为何不回家,父母在哪里。“我说,跟爸爸吵架了,不想回去,也没有家。我当时随便回答,是新都的,13岁了。”英英说。

    史某提出:要不然你去我家里歇一晚?一番简短对话后,史某将英英带至附近住宅小区的一个房间内,并多次对其实施侵害。4月5日上午,史某将英英带到了城东的商业广场,在给了英英50元让其自行玩耍以后离开。当晚,史某又再次找到英英,将她带至上述小区房屋内,并再次实施侵害。次日上午,史某将英英带至城北商业中心,并准备在晚上接她回到上述小区,但英英于18时被父母找回。

    4月7日夜,母亲搂着女儿详细询问离家几天的经历,得知在女儿身上发生的事情后,英英父母在晚上12时带着女儿前往派出所报警。哪知在去往派出所的途中,正好遇见了史某。英英父亲回忆,当时史某瑟瑟发抖,还大喊“敲诈勒索人啦!”,他控制住史某同时拨打110,警方随即赶到。

    英英在事后怀孕并进行了人流手术,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史某是胚胎组织的生物学父亲,另外,英英因癫痫而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智力稍低于常人。

施害者被判十一年

并承担心理康复费用

    10月27日、11月2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两度开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史某表示,自己确实与英英发生了性关系,但双方是自愿的,自己从未强迫和暴力胁迫被害人,并表示“一直以为被害人有十七八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未成年且患有精神障碍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理律师则主张,被告在明知原告未满14周岁,且存在智力问题的情况下,将原告骗至其住所地实施奸淫,并造成原告怀孕的恶劣后果,请求法院依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判令史某承担英英的医疗手术费、营养费和交通费、监护人的护理误工费、英英消除性侵阴影的后续心理康复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年龄未满14周岁,且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心智成熟程度与智力发育水平根本无法辨认和理解性行为的含义,也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性方面的意志,虽然被害人的外貌特征可能让被告人无法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但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无法辨认和理解性行为不知反抗而实施奸淫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法院据此判处史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向英英支付赔偿金11520.23元,其中包括后续心理康复费用3000元。

受伤儿童的精神损失大于物质损失

多数家长没意识到心理康复的重要性

    “儿童遭遇性侵,能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伤尚需去鉴定机构鉴定,但其精神状态肯定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巨红琳说,受侵害儿童往往倾向于把过错归责到自身而非施害者,但很多家长在自我情绪崩溃下反而会去指责孩子,导致其受到二次伤害。

    原告律师五月初接案后向妇联进行了报告,巨红琳接受了成华区妇联的委派,为英英进行心理康复引导。“目前孩子恢复得不错。”巨红琳表示,英英正渐渐回到正常儿童的阳光活泼。

    不过,给受侵害的孩子做心理康复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巨红琳告诉记者,能够通过数月甚至数年让受侵害儿童接受现实,完成心理康复的第一步,在她看来就已经很不容易了。

    在巨红琳看来,绝大多数性侵儿童的受害者家长根本没有意识到对孩子进行心理康复治疗的重要性,许多人认为这笔开销是不必要的。她解释,在受伤之后和别人诉说伤痛是一种压力,很少有人会直接面对。

    对于法院判赔的心理康复费用,巨红琳表示,本来通过公益组织或者其他社会机构也可以争取到经费,但是通过法院的判决专门让施加伤害的人来承担费用,会让受害者精神上得到抚慰,心里边也能感受到支持,求助的愿望会更加强烈。

    本土公益组织成都云公益发展促进会秘书长傅艳认为,受侵害儿童的精神损失比物质损失更大。她告诉记者,包括心理康复在内的后期干预过程,肯定会产生较高的费用。其中,提升受害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尤为重要。之前,她们是通过向政府申请项目经费或者以众筹的方式解决费用问题,今后如果有清晰的施害人的话,让施害人解决这些费用显然更为合适。此外,在傅艳看来,儿童性侵事件能进入司法程序都已经非常不容易,“更不用说有精神损害赔偿或者心理康复费用”。

儿童性侵案面临赔偿难

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得不到支持

    早在2013年,最高法等四部委就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提出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应予以支持赔偿费用。

    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些被侵害的儿童在争取民事赔偿的过程中却面临困难。“有的案子甚至只赔了几十块钱,从价值层面来说这已经是二次伤害,是对被害人的一种侮辱。”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西华大学法学院讲师钟凯说。

    专家指出,这其中的关键因素在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中,精神损失赔偿得不到法律支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的范围是“物质损失”。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就算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院也不予受理。

    至于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因,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副教授丁宝同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较难确定,另外,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变成一个严格的赔偿项目,就不构成量刑从轻的情节,反而不利于赔偿到位。

    而钟凯则告诉记者,这样的规定主要还是基于一种陈旧的理念,即国家已经通过公诉手段恢复了正义,精神上的抚慰已经完成,没必要通过经济上的补偿进行追加。他认为,这一规定和近期生效的民法总则冲突了。“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对于这笔心理康复费用,钟凯认为,判令赔偿心理康复费用的做法有一定创新性,但从判决本身来看,心理康复费用本质上还是物质损失,“有点像毁容以后将来整容的费用”。但丁宝同则认为,心理康复费用本质上已经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实际上就是采用了替代性的履行方案,针对精神状态的恢复进行赔偿。”

    专家们认为,以后对于这类案件,除了主张心理康复费用,也可以用医疗费的名义将精神损害的赔偿包含在内。不过,个案中采用替代性的方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精神损失赔偿关注人的精神,可以体现出人道关怀,同时带有惩罚性,这些价值是心理康复费用所无法代替的,所以如果完全从理论的角度出发,对于儿童性侵案,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可或缺的。”钟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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