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06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发热人员 严格管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当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发热人员管控工作,根据市卫健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发热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临川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热人员摸排工作 (一)重新开展疫情大排查,由乡镇(街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湖北(武汉)来抚人员摸排模式,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排,发现发热人员劝其及时就诊。 (二)所有个体诊所、村卫健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他一级(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收治发热病人,预检时发现发热病人应做好病人信息登记,并第一时间报告、转诊。 (三)村卫健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落实首检负责报告制,发现发热病人时应及时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委会(居委会)书记(或主持工作负责人)报告(10分钟内)。村委会(居委会)书记(或主持工作负责人)要立即将发热病人信息向乡镇(街办)书记、镇长(主任)报告,并督促发热病人及时转至二级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要落实首检负责报告制,发现发热病人应第一时间向乡镇(街办)书记、镇长(主任)报告(10分钟内),并及时转至二级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二、关于发热人员转诊接送工作 (一)六类人员(即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湖北省及抚州市外其他高风险地区近期来抚返抚人员、国外境外来抚返抚人员)由乡镇(街办)向区卫健委报告,区卫健委指派救护车统一转运、接送。 (二)非六类人员由乡镇(街办)固定车辆、固定人员进行转运、接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配合乡镇(街办)做好发热病人转运、接送工作,及时安排医护人员陪同转诊,并做好转诊过程中个人防护。转运车辆有关费用由乡镇负责解决。 三、关于发热人员治疗工作 (一)二级医院发热门诊收治发热病人应及时按规定流程进行筛查。经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的,应立即送定点救治医院治疗,并及时做好流调工作;如基本排除新冠肺炎,确定为其他疾病的,可留本院或送回乡镇卫生院隔离留观治疗。 (二)发热病人转回乡镇卫生院后,乡镇卫生院要做好防护,确定专门医护人员进行治疗。如经诊断后可居家留观治疗的,由乡镇、村(居)委会责任人落实一人一间居家隔离,督促患者戴好口罩,尽量不与家人接触。 四、关于发热人员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一)各乡镇(街办)要成立发热人员管控工作专班,由乡镇(街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落实若干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辖区内发热病人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联系、转运、随访等工作。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对收集到的发热病人信息,乡镇(街办)和区卫健委要做到即时联系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10分钟内)。区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受理各地发热病人的信息报送,并对各地发热病人管理进行统一调度,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三)实行日报零报告制度。乡镇(街办)和卫健系统均应做好发热人员管理台账资料,对治愈病人及时进行销号,并于每日上午9时前将前一日发热人员信息汇总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乡镇、街办填报附表1,区卫健委填报附表2-3)。区指挥部办公室甄别汇总后及时反馈至各乡镇(街办)进行跟踪管控。 五、责任追究 对发热人员排查不到位、管控不到位,给疫情防控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临川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