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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交付途中受损,收货人损失谁负?

时间:2020-01-14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宗禾 - 小 + 大


【案情】
    2006年8月中旬,啤酒批发经营户郑强向一家啤酒生产厂家定购了一批价值10000元的啤酒,双方约定啤酒在月底必须运抵郑强批发部。啤酒厂则委托一家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指示本厂司机张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张某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啤酒受损,使郑强直到9月10日才收到啤酒,不但错过了啤酒的旺销时机,而且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导致三起啤酒批发业务的违约,共支付违约金1500余元,同时损失批发啤酒的利润近4000元。为此,郑强要求啤酒厂赔偿自己的上述2项损失5500元。啤酒厂拒绝了郑强的索赔要求,理由是,郑强的损失是汽车运输环节发生的事故引起的,与啤酒厂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赔偿也应当是由运输公司负责。郑强指出自己与该运输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任何依据找汽车运输公司赔偿损失,无奈将啤酒厂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由啤酒厂赔偿郑强违约损失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说法】
    本案存在两组法律关系,一是啤酒厂与郑强之间的啤酒购销合同关系,就这层法律关系而言,啤酒厂作为出卖人有义务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啤酒,否则构成违约。显然,本案啤酒厂因未能在8月底前交付啤酒而构成违约;二是啤酒厂与汽车运输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尽管啤酒厂的违约是因为委托运输环节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但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啤酒厂可以要求运输公司就啤酒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运输公司由于不能及时将啤酒按约运抵指定地点,存在违约,也必须向啤酒厂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啤酒场可以在承担对郑强的违约责任的同时,依照《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向承运方进行追偿。 2006年8月中旬,啤酒批发经营户郑强向一家啤酒生产厂家定购了一批价值10000元的啤酒,双方约定啤酒在月底必须运抵郑强批发部。啤酒厂则委托一家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指示本厂司机张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张某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啤酒受损,使郑强直到9月10日才收到啤酒,不但错过了啤酒的旺销时机,而且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导致三起啤酒批发业务的违约,共支付违约金1500余元,同时损失批发啤酒的利润近4000元。为此,郑强要求啤酒厂赔偿自己的上述2项损失5500元。啤酒厂拒绝了郑强的索赔要求,理由是,郑强的损失是汽车运输环节发生的事故引起的,与啤酒厂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赔偿也应当是由运输公司负责。郑强指出自己与该运输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任何依据找汽车运输公司赔偿损失,无奈将啤酒厂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由啤酒厂赔偿郑强违约损失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说法】
    本案存在两组法律关系,一是啤酒厂与郑强之间的啤酒购销合同关系,就这层法律关系而言,啤酒厂作为出卖人有义务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啤酒,否则构成违约。显然,本案啤酒厂因未能在8月底前交付啤酒而构成违约;二是啤酒厂与汽车运输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尽管啤酒厂的违约是因为委托运输环节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但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啤酒厂可以要求运输公司就啤酒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运输公司由于不能及时将啤酒按约运抵指定地点,存在违约,也必须向啤酒厂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啤酒场可以在承担对郑强的违约责任的同时,依照《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向承运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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